新中国的殡葬改革

   2015-12-07 9160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以空前未有的热情和魄力迅速地医治着中国百余年的战争创伤,并荡涤着几百年遗留下来的社会积弊,其中包括殡葬习俗的改革,发起了一场向旧传统的全面宣战。 新中国的殡葬改革,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倡导阶段(1949~1985年);法制阶段(1985年以后)。一、殡葬改革的倡导阶段 新中国成立,各级政府即抓紧了对社会的改造工作,殡葬改革也在其列。各地民政部门首先是接管了公墓,接收并改造了杠业;并在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相应地设立了一些殡葬机构,如殡仪馆、殡仪服务公司、火葬场等,吸收旧杠业人员为职工,原有的棺材铺等店铺或取消或成为当地殡葬事业单位的服务网点。同时,取缔了迷信职业(如看风水)、禁止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生产与销售,并积极地推行追悼会等新的殡葬礼仪。这些初步的改革,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1956年,全国广大农村掀起了农业合作化运动高潮,内务部(民政部的前身)提出墓葬改革的口号,其主要内容是:平毁和迁移坟墓,规划并建立公用墓地,有计划地建立火葬场。各地农村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平掉了大量的坟墓,扩大了耕地面积。山西等省的部分农村,还以村为单位,建立了集体公墓,克服了乱葬遗体的现象。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还建立或增建、扩建了火葬场,积极地倡导火葬。 1956年4月27日在共产党中央的一次工作会议上,毛泽东同志提议所有的人身后都火化,不留遗体,并且不建坟墓。并带头在自愿死后遗体火化的《倡议书》上签名, 先后签名的有高级干部152人。它揭开了我国大规模的以火葬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改革的序幕,此后中国加强了推行火葬的力度。 1961年,根据墓葬改革的发展情况,内务部把殡葬改革作为一项重要议题进行了研究,并向各地民政部门作了部署。具体要求是:一是先大城市、进而中小城市建立火葬场,推行火葬。二是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改革土葬。三是破除旧的丧葬习俗,节俭办丧事。四是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对有关殡葬事宜实行统一管理。 1965年7月内务部颁发(14号)《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该文件分为4个部分:一、大力推行火葬,二、改革土葬,三、改革旧的殡葬习俗,四、把殡葬事业统一管理起来。这是我国在全国范围内(首先是大、中城市)全面推行殡葬改革的开始,也是全面推行火葬的开始。当时我国各城市火葬场设施的情况,根据该文件的统计资料:目前,全国1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共16个,全部建立了火葬场;50万至100万人口的城市31个,已建火葬场的23个,未建火葬场的8个;20万至50万人口的城市75个,已建火葬场的26个,未建火葬场的49个。这里有记载的火葬场至少有65个(有的大城市中可能还不止一个),至于当时2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是否也设有火葬场,资料显示不详。当时的重点是大、中城市。 经过10余年的努力,中国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改革有条不紊地开展起来。文革使这一过程被打断。1981年12月,民政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与会代表总结了过去30年殡葬改革的经验、教训,确定了今后的殡葬改革政策和方向,同时也为尔后的殡葬改革的法制化奠定了初步基础。国务院副总理杨静仁、民政部副部长张邦英参加了会议并在会上发言。此会已有论文集出版(第二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为1989年,第三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为1997年6月在北京)。 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的报告》:198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给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从党内到党外、从干部到群众,一层层做出表率,以推动全国的殡葬改革。它们的实施迅速地扭转了火化率下降、旧丧俗回潮的局面。二、殡葬改革的法制阶段 1985年 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殡葬工作的第一个全国性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殡葬改革由倡导阶段初步进入到法制阶段。其主要内容如下。殡葬管理的方针: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划分了火葬区和土葬区: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推行火葬或木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建立公墓和保护耕地:土葬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可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地和自留地)作墓地。 1990年3月民政部办公厅下达《殡仪馆等级标准》以及评定办法,殡仪馆被规定为3个等级。这使殡仪馆的建设、评定和管理有了一个客观标准。 这些行政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殡葬管理、殡葬服务和殡葬改革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和优质化方向发展有了依据。三、殡葬改革的成就 经过40多年的宣传和推广,尤其是80年代以来的努力,我国的殡葬改革取得了相当的成就,并对我国的经济建设、自然环境、社会生活以及人们的精神状况起了很好的作用。它可从以下几方面看: 其一,建立起了一个分布于全国的殡仪馆服务网络。目前,全国共建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事业单位2300多个,殡仪职工达3万多人,形成了我国一个新兴的特殊服务行业。固定资产达19亿多元,比1990年增长了 3.5倍(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 1997年 6月 3日于全国第三次殡葬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现在,绝大部分县都有了殡仪馆及火葬场。 1996年底,我国已有一级殡仪馆1个(南昌殡仪馆),二级殡仪馆48个,三级殡仪馆80个。其它殡仪馆正在向等级目标努力。现在,殡仪馆及火化场地不再是从前所见到的既阴森恐怖又脏兮兮黑乎乎的样子了,而向规范化高标准化看齐,力求整洁美观。如南昌殡仪馆,中国古代宫殿式建筑,里面是大理石地面,新式的电脑控制火化设备及除尘装置,整个殡仪馆区内绿树成荫。外来人员进去后,不告之,很难知道这里是殡仪馆。 其二,推行火化有相当的成效。 从中国旧传统的土葬方式,经过几十年的殡葬改革的宣传推广,火化率稳步上升。以近8年火化具数为例:1989年, 182.7万具,火化率占1/4强; 1990年,201.2万具; 1991年, 216.1万具;1992年,242万具;1993年,247万具;1994年, 256万具;1995年,262万具,火化率达34%,以每年死亡760万人计算。1996年,282万具,火化率达35.2%。(此外参见各年的《中国民政统计年鉴》) 1996年时,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江苏和北京、上海、天津等省直辖市的火化率已达95%~99%(因尊重回民等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外),为全国殡葬改革实施得最好的省和直辖市。 其三,初步建立起了公墓区制度 各地初步建立起了公墓区。不管是火葬或土葬都需建立公墓,现在全国已建有公墓10万多个,大都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以防止乱葬遗体并侵占耕地。 其四,殡仪服务的水平正在提高。 杠业历来是一个为人所鄙视并视为晦气的行业。现在,殡仪作为一个社会职业正在为全社会所接受,殡仪服务的水平正在向优质化发展,殡仪工人的素质、形象和社会地位也正在提高。同时,各地殡仪馆还在殡仪行业的礼仪及规范用语上下功夫。 其五,民间的丧事操办走向简单化、标准化、科学化。 从前的旧式杠业、做白事道场、做七等迷信形式是丧事的固定程序,经过几十年的殡葬改革,现在,社会正在接受比较简单的开追悼会的丧礼形式;国家发行的统一的哀乐乐曲在民间也被接受。旧式的繁琐丧事操办形式也正在被人们遗忘。 80年代末和90年代上半期,民间的隆丧有相当的回潮。但从100年的长过程看,丧事的操办总的趋势是走向简单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此外,1995年秋季,民政部所属的长沙民政学校和济南民政学校分别从中学生中招收了现代殡仪管理专业的第一届学生。殡仪作为一门学科、一个专业终于登上了大雅之堂,这是中国有殡葬行业以来的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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