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火葬的历史

   2015-12-07 8220
一、火葬的渊源 火葬,也称火化,即用火焚化尸体的丧葬形式。这一丧葬形式具体起源不可考,但原始时代就有火葬应该是肯定的。如《庄子·逸篇》说:羌人死,焚而扬其灰。《列子》说:秦之西有仪渠之国。其亲戚死,聚柴积而焚之,熏则烟上,谓上登遐(飞升成仙),然后成孝子。仪渠,也作义渠,今甘肃省庆阳县西南,旧称陇东。《荀子·大略》也记载了青、甘地区的氐羌各族死后必焚的古俗:氐羌之虏也,不忧其系垒也(垒即累,捆绑),而忧其不焚也。这是中原周边当时尚处于原始发展水平或刚步入文明时代门槛的少数民族中流行的火葬。以此推之,原始时代便流行火葬是可以成立的。① 如前述,中原汉族人是一个发达的农业民族,流行土葬,不接受火葬,秦汉以前还将焚尸作为最大耻辱和最严厉的罪之一。如前284年,燕军围攻齐国即墨,掘城外墓地;大烧死尸,即墨人从城上望见,皆涕泣,俱欲出战,怒目十倍(《史记·田单列传》), 由于土葬形式的极端化,中国至少从西汉起就形成了 扶灵柩还乡的习俗,汉高祖就以此安抚军心。《后汉书·廉范传》载:廉范,东汉京兆杜陵人(今西安东南),他父亲在两汉之际的大乱中客死四川。年十五,辞母西迎父丧。蜀郡太守张穆,其父旧属吏,重资助他,拒不收。途中乘船,船触礁石沉没,他抱着棺材不放,于是一起沉溺。众人为其孝行所感动,设法将他救上来,并给治好病。张穆闻,又派人送钱物来,仍固辞,最后终葬父于故乡。这里木仅是孝行,而且包含着对土葬(归故乡)的根深蒂固的认同。 东汉后,佛法东移,印度僧侣盛行火葬的习俗也随之传入。先是佛教的一些高僧依外国之法,以为火焚尸,后来民间信佛者也奉行火葬,南北朝以后一度大为流行。 此前,火葬只流行于中原周边的少数民族中,自先秦至汉、唐历朝均有这方面的记载。诸如《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北史·突厥传》、《南史·夷陌上》、《旧唐书·突厥上》、《新唐书·南蛮下》等史书均有记载,上至王,下至百姓,均从火葬。如《旧唐书·突厥传上》载:贞观八年(634年)颉利可汗卒,诏其国人葬,从其俗礼,焚尸于灞水之东。此时,颉利可汗已降唐,居住在长安。 五代十国时期,后晋覆亡,包括太后在内的皇室成员被掳至辽国。《新五代·晋高祖皇后李氏传》载:后汉干佑三年(950年)三月,太后(李氏)寝疾,无医药……。八月疾亟,谓帝曰:‘我死,焚其骨送范阳佛寺,无使我为虏地鬼也!’遂卒。帝与皇后、宫人、宦者、东西班,皆被发徒跣(弄散发、赤脚,表悲痛)扶扶臾其柩至赐地,焚其骨,穿地而葬焉。同书:安太妃卒于道中,临卒谓帝曰:当焚我为灰,南向飏之,庶几遗魂得反中国也。’既卒,砂碛中无草木,乃毁奚车而焚之,载其烬至建州(今辽宁朝阳)。李太后卒,一并葬之。这表明,他们早已认可过火葬方式。 佛教徒的火葬源于其对肉体的鄙视,并认为肉体为精神升华的障碍。火葬在印度仍有传统,现在印度教教徒中仍广泛地流行火葬。 关于中国最早的火葬的说法,现有:崔乃夫主编《中国民政词典》(1990年12月版)火葬条,徐吉军、贺云翱《中国藏丧礼俗》(1991年11月版)第184页,申士垚、博美琳主编《中国风俗大辞典》1992年12月版)火葬条,均写道:中国1945年在甘肃临洮县寺洼山发现的新石器时代的寺洼文化遗址,葬墓中发现盛有骨灰的陶罐,以此作为原始社会便有了火葬的证明。有的则直接说是距今一万年云。 《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1984年5月版)寺洼条,《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1996年8月版)寺洼条,均载:在甘肃省临洮县发现的寺洼文化是青铜器文化,墓葬中有的随葬有铜戈等兵器,其形式和殷商时期相同,稍早于西周;碳-14测定的年代为公元前1375土155年,寺洼文化多实行土葬,另有一些死者是身首分离的。随葬品有陶器、青铜器、石质或蚌质的串饰以及马、牛、羊的骨骸。在一些墓内发现人殉和车马陪葬,表明当时似乎已进入奴隶社会。并说寺洼文化与商文化特别是周文化的关系密切。 临洮县在庆阳县西约300公里,旧均称陇东。看来,这一地区的火葬确有悠久的历史。二、唐代以后历朝对火葬的禁止以及民间火葬的禁而不止 从唐代韩愈率先反佛,至宋代理学兴起,佛教在中国逐渐失势,火葬也连同一起遭到正统的土大夫们愈来愈强烈的反对。 唐律曾设《残害死尸》条文规定:若焚烧、支解尸体,按照斗杀罪减一等处刑。斗杀罪有处死刑、流刑,毁坏死尸仅比这些刑罚减一等治罪,这还是乎常人之间的处治,自然是相当重的。若子孙毁坏缌麻服以上尊长尸体则完全按斗杀罪处刑,就有杀身之祸(《唐律疏议》卷18)。政府以比照杀人罪禁止毁坏尸体,尤其是直系尊长的尸体,火化先人被视为有违人伦的不孝行为。 宋太祖建隆三年(公元962年)曾下诏严禁:近代以来,率多火葬,甚愆典礼,自今宜禁之。这是北宋建国的第三年,宋太祖诏说民间火葬非常普遍,即它是唐、五代时期流行而来的,政府开始反对这一葬式。开宝三年(970年)十月宋太祖又诏令开封府:禁丧葬之家不得用道、释威仪及装束异色人物前引。佛教自南北朝时期以来已深深地介入了民间的丧葬事宜,如超度亡灵、设斋、出殡等,其中包括佛教所推崇的火葬。这表明,佛教以及道教对民间风俗影响之大。李唐王朝为神化自己的世系,曾以老子李聃为始祖,道教也曾一度大盛。此时,国家欲重崇儒家的独尊地位,故一并予以严禁。 由于火葬简单、节俭、卫生,又不占地,它在民间禁而不止,到两宋时民间的火葬仍相当盛行,尤其是东南(今浙江、江苏)河东(今山西)一带地狭人众,火葬之风更盛,很多地方均设有化人享。 《宋史·礼志二十八·士庶人丧礼》:南宋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监登闻鼓院范同上奏: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唯恐不至,死则播爇(ruo)而捐弃之,何独厚干生而薄于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识者见之动心。……河东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事关风化,理宜禁止。并建议各州县设立义地使贫无葬地之民能够葬亲,仍饬守臣措置荒闲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少襌风化之美。宋高宗批准了他的请求。这是从火葬有伤孝道、维护儒家文化传统的角度来反对火葬的。次年(1158年),户部侍郎薿上言,说:置义冢确为善政,但吴越之俗,葬送费广,必积累而后办。至于贫下之家,送终之具,唯务从简,是以从来率以火化为便,相习成风,势难遽革。即由于殡葬及棺木等费用太巨,有贫穷之家葬不起。又说:由于人口增长,州县的土地有些紧张,即使城郭外附近之地,也多系有主之地,官府很难得到,既葬理未有处所,而行火化之禁,恐非人情所安。因而建议除豪富氏族申严禁止外,贫下之民共客旅远方之人,若有死亡,姑从其便,待将来有了荒闲之地再处置。宋高宗觉得确实如此,也同意了他的看法。于是,在部分人中禁止火葬,而对另一部分人则听其自便。 江苏吴县,城外西南一里有一个通济寺,内设焚化亭,景定二年(1261年),亭子为风雨所摧毁,寺僧要求官府重修,吴县县尉黄震坚决反对,写有《乞免再起化人亭状》,其中讲到:本寺久为(专设也)焚太空亭约10间以罔利(谋利),合城愚民悉为所诱,亲死即举而举而付之烈焰。余骸不化,则又举而投之深渊。哀哉,斯人何辜(辜即罪),而遭此身后之大戮邪?并认为是那些被火化者的冤魂告了状,皇天震怒了才致使该亭被毁的;人之焚其亲,不孝之大者也,此亭岂可再造!(参见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五·火葬》)这里,不仅是火化,连骨灰都不要,扔到水里了事。该亭是否再修。未见记载。大体上,宋代南方的江、浙、闽一带火葬最盛;此外江西、广东、湖北、湖南、四川的成都一带也有火葬之风。 宋朝简直是在和火葬之风作坚决的斗争。但遇到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一是贫民无钱安置亲人;其二是土地紧张,许多地方已难找到可安葬之地。再加上火葬有简单、节俭的优势,故相当多的地方在数百年间奉行火葬不衰。 元朝火葬仍非常兴盛。13世纪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的游记中就记载了中国四川、宁夏、河北、山东、江苏、浙江一带的火葬习俗。元人熊梦祥《析津志》载:城市人家不祠祖弥(即不祭祖,佛教之俗),但有丧孝,请僧诵经,喧鼓钹彻霄。买到棺木,不令入丧家,止于门檐下。候一二日即舁(yu)尸出,就檐下入棺。抬上丧车,即孝子扶辕,亲属友人挽送而去,至门外某寺中。孝子家眷止就寺中少坐,一从丧夫烧毁。寺中亲戚饮酒食肉,尽礼而去。烧毕,或收骨而葬于累累之侧者不一。孝子归家,一哭而止。家中亦不立神主。若望东烧,则以浆水、酒饭望东洒之;望西烧,亦如上法。初一、月半,洒酒饭于黄昏之后。《郑氏规范》中有一条勿用火葬的家规,并允许无地的人埋在他家的义冢里,这也反映了浙江火葬的情况。 北京也是当时火葬兴盛的地方之一,北京路百姓父母死,往往置以柴薪之上,以火焚之。(《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三十礼部·卷三·禁约焚尸》)对火葬风行之俗,元至正十五年(1355年)北京路同知高朝上言,表示反对。经礼部讨论,认为四方风俗不一,民族习惯不同,不能强行一致,建议把从军应役、远方客旅及色目人除外,汉人一律土葬(《续通典》十通本)。以此观之,元朝曾反对汉人风行火葬,但也未行得通。此时已是元朝行将崩溃的前10年,它对于民间的丧葬形式不会有更多的兴趣了。 在这里,儒家丧礼请规定多不存。这也正是明、清两朝大肆重申儒家丧礼程序并以强制手段严禁火葬的历史前因。显然,两宋在这方面未能达到目的。明、清两朝继续奉行反对火葬,视之为丧伦、灭理的行为而予以禁止,明太祖于洪武三年(1370年)下令:令天下郡县设义冢,禁止浙西等处火葬、水葬。凡民贫无地以葬者,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闲地立为义冢。敢有徇习元火焚弃尸骸者,坐以重罪,命部著之律。(《明通纪》;《双槐岁抄》)在《大明律·礼律》中专门有禁火葬父母的条文。 满清人早期也实行过火葬。顺治五年(1648年)四月,清朝颁布丧葬则例,其中有:官民人等有愿从旧制焚化者,听之。(《清世祖实录》卷38,五年四月辛未条)这里允许官民火葬,是遵从满族旧俗。后来遵从汉俗才禁止火葬的。 《大清律》大体上继承了《大明律》关于禁火葬的规定;其从尊长遗言,将尸体烧化或弃置水中,杖100;若私自火葬或水葬父母,按杀人罪论死刑;并增加了一条:八旗、蒙古丧葬,概不许火化。除远乡贫人不能扶柩归里,不得已携骨归葬者,姑听不禁外,他有犯,按律治罪。族长及佐领等匿不报,一并处分。一般情况下,明、清在各州县均设有义冢。经明、清两代的严禁,火葬风气渐弱。但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土地比较紧张的地区仍有相当流行,,主要是东南一带。如明代茅瑞征《义阡记》:火葬非制也。……惟是三吴之民,生惮其奉,死安其烬,无论窭人贫子,即家富千百金,而亲死委之烈炬以为常。……或谓吴俗地狭人稠与江北异。明末清初昆山人(今属江苏)顾炎武在《日知录·火葬录》中说:火葬之俗盛?行于江南,自宋时已有之。从语气看,他生存的时代仍不乏火葬。他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引《永康县志》说,浙江永康县有八项弊政,其一就是火葬(卷81)。 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浙江绍兴知府李亨曾列出十项 尤为风俗害者,勒石严禁,其中一条就是焚烧尸棺。(乾隆《绍兴府志·卷十八·风俗》)这反映了绍兴一带当时仍有火葬流行。同时期,浙江海盐举人吴文晖作《悯俗》诗,叙述当地火葬情景:孝子将棺椁抬到坟地,把棺材劈开,以此为燃料焚化尸体,所谓椁毁棺开速厝火,赫然焰起如流虹。(张应昌辑《清诗锋》)嘉庆、道光年间,浙江嘉兴府桐乡县也有火葬的记载,当地人郑敬怀看不惯,说忍心火葬到骨肉(《清诗铎》)。 同治年间,高邮地区还规定:地保、邻右知有火葬而不告发,要一体治罪。如此连坐,大约表明那里的火葬情况很严重。 同治七年(1868年)翰林院侍讲学士钱宝廉对浙江民间火葬的习俗,上书请示严禁,得到同治皇帝批准。在执行中,出现了《禁火葬录》一书,讲到乡民无知,坚持蚕桑为重,营葬即有碍种桑之见,故有火葬之举。还讲到同治年间,杭州、嘉兴、湖州一带人对已经土葬的亲人发冢开棺,把尸体烧化,曰明葬;如果尸体已腐烂,则烧棺材,曰暗葬;有的尸首僵化了,则用斧头劈开了烧化。火化时,请憎道念经,并宴请亲友(《禁火葬录》)。此类行为出于何一认知心理,不得而知。 此外,中原一些特殊情形也实行火化,如婴幼儿殇逝、无主尸体、传染病死亡等。 明、清小说中也有火葬的描述。如《水浒传》中,武大郎死后,就送到化人场去化了。《红楼梦》第七十八回:晴雯死后,王夫人闻知,便命赏了十两烧埋银子。又命:‘即刻送到外头焚化了罢。女儿痨死后,断不可留!’他哥嫂听了这话,一面得银,一面就雇了入来入殓,抬往城外化入场上去了。这些表明,明、清仍有合法的化入场,处理一些特殊的尸体,但难保不烧化正常死亡者。 满清入关后的顺治皇帝就是火化的(即清东陵的孝陵墓葬中并无遗体),但他的后人认为不光彩,含糊其词地遮掩过去了。经近人考证才将此事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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