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发布《燃油式火化机通用技术条件》的通知

   2024-05-09 850
核心提示:民[1985]民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根据中办发(1983)75号文件精神,为了迅速改变我国火化设备技术落后状况,我们委托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拟订了民政部《燃油式火化机通用技术条件》部颁
民[1985]民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根据中办发(1983)75号文件精神,为了迅速改变我国火化设备技术落后状况,我们委托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拟订了民政部《燃油式火化机通用技术条件》部颁标准。经审核批准,现发布实施。 目前,全国各地的1400台燃油式火化炉,都是在原仿捷式炉的基础上改制而成的。在使用中,烟气排放量一般都超过环保要求,既污染了环境,也影响了殡葬职工的身体健康。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各地应根据上述标准对现在使用的火化炉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时要商请当地环保部门派人参加,如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由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负责促裁)。凡达不到上述标准规定的火化炉,要停止使用或限期进行改造。所在单位可直接向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购买82-B型火化机,更新设备。同时,也不要再自行生产不符合上述标准规定的火化炉,以利尽快提高我国火化设备的技术水平,进一步促进殡葬改革的开展。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部标准燃油式火化机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火化尸体的各种燃油式火化机 1 燃油火化机的一般构成 1.1燃油式火化机一般由以下部份组成: 1.1.1主燃烧炉(简称主燃炉) 1.1.2再燃烧炉(简称再燃炉) 1.1.3鼓风机 1.1.4油罐 1.1.5油路系统 1.1.6风路系统 1.1.7电气控制箱(简称电控箱) 1.1.8排烟装置 1.1.9送尸车 1.1.10其它 1.2主燃炉是燃油式火化机的主要部份。主燃炉的结构、性能决定燃油式火化机的使用效果。 1.3再燃炉是主燃炉的补充部分,在主燃炉产生的未燃烧物体通过再燃炉第二次燃烧达到完全燃烧的目的,根据主燃炉结构特点也可不采用再燃炉。 1.4鼓风机是把燃烧所需空气送往燃烧室的部件。根据需要确定风压、风量。有时按炉体结构采用自然通风。 1.5油罐是燃油式火化机燃料的短期贮存部件。燃油式火化机必需具备油罐。 1.6油路系统包括送油管路、各种控制阀门及喷油嘴。油路系统特别是喷油嘴的工作性能直接影响燃油式火化机的燃烧性能。 1.7风路系统包括风管和各种阀门。根据设计要求可以通冷风,也可以通热风。 1.8电气控制箱是燃油式火化机各部份的控制电路及控制仪表、元件的集中部份。根据自动化要求程度的不同,其结构形式及大小规模也不同。 1.9排烟装置使炉内的被燃烧物燃烧后产生的气体排到大气中去,并造成炉内正常工作压力,即负压。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砖砌高烟筒。 1.10送尸车是往主燃炉内送进尸体的装置。根据文明、卫生及机械化、自动化要求进行设计。 2 技术要求 2.1燃油式火化机结构、性能必须符合文明、耐用、美观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2.2燃油式火化机所用燃料根据不同地区和气候条件采用0-10号柴油或燃料重油。 2.3燃油式火化机的耗油量不得超过平均每具尸体8公斤。 2.4燃油式火化机尸体火化时间不得超过平均每具尸体45分钟。为保证文明火化,在正常火化过程中不许动用勾子、耙子等工具翻动尸体。 2.5燃油式火化机排放的污染物标准浓度限制值(略) 2.5.1烟尘系“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82中提出的总悬浮微粒、飘尘的统称。 2.5.2硫化氢、氨是产生臭气的主要成份。 2.5.3燃油式火化机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排烟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一级;在超动、清炉等特殊情况下,排烟黑度超过林格曼二级的时间在八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十分钟,但不得超过林格曼三级。 2.5.4烟筒排放污染物的容许量(略) 2.6燃油式火化机要达到文明火化的使用要求,保证不许混骨灰;保证骨灰质量。 2.6.1混骨灰指一尸的骨灰中混入它尸的块状骨灰。 2.6.2骨灰质量指外观质量达到白色骨灰。 2.7燃油式火化机产生的噪音强度限制值(略) 2.8燃油式火化机工作的火化间内不许存在火化尸体的明显臭味。 2.9燃油式火化机所用的零件、部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10燃油式火化机性能应稳定、可靠,零件、部件的连接应牢靠。 2.11燃油式火化机不得漏油、漏水、漏气,符合文明卫生要求。 2.11.1漏水指尸体火化过程中产生的液体外流。 2.11.2漏气指尸体火化过程中或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向炉外冒出。 2.12主燃炉、再燃炉的外表平均温升不允许超过50℃。 2.13要保证炉膛的保温性能。停炉16小时后炉膛温度应高于300℃。 2.14燃油式火化机的外观要美观、大方。 2.15燃油式火化机应考虑防火等安全措施。 3 监测方法及验收规则 3.1本标准中各项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如下: 烟尘:滤筒减差法 二氧化硫:盐酸付玫瑰苯胺比色法 氧化氨: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一氧化碳:奥氏气体分析仪吸收法、红外分析气相色谱法、汞置换法 硫化氢:亚甲基兰比色法、碘量法 氨:中和滴定法 3.2燃油式火化机在工作过程中必然排放污染物,从宏观来看是大气环境的污染源。因此,其监测布点、采样、分析、数据处理等具体方法和工作程序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 3.3部件出厂试验: 3.3.1加工完毕检查合格的零件,部件,每批任抽10(但不少于2台)进行对接试验,以保证互换性。对接时允许人工调整,但不允许补充加工。如有一台不合格则应全部对接检查。 3.3.2每台电控箱装配完毕后进行控制电路通电试验,以检查电器零件装配质量。 3.3.3出厂前进行鼓风机的风压、风量试验,检查鼓风机的性能质量。 3.3.4出厂前进行送尸车的动作灵活性试验,检查制造、装配质量。 3.4安装质量检查: 3.4.1设备的安装质量直接影响燃油式火化机的整体性能,必须要保证安装质量。 3.4.2按图纸、安装工艺规范进行安装全过程的质量检查。 3.4.3全部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烘炉,烘炉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 3.4.4最后进行试烧、调试。在调试中检查整机的性能。 3.5对于交货的燃油式火化机,订货方代表有权按本标准的技术要求(除燃油式火化机排放污染物标准浓度限制值一条外)验收。 3.6新设计或改进设计的燃油式火化机必须按本标准进行型式试验。成批生产的燃油式火化机,每两年按本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可在安装使用单位进行。 3.6.1型式试验前保持炉膛800-850℃持续8小时后停炉保温16小时再连续焚化尸体一个班次(8小时)。从该班次中测取数据并停炉保温16小时,检验保温性能。如未能在一个班次中全部测试完毕,允许从同样条件下的连续焚化班次中补测。 3.6.2型式试验按本标准第二章中各条考核。如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加倍复检,如仍有不合格则定为型式试验不合格,产品为不合格品。 3.6.3型式试验的一个班次的总耗油量除以焚化尸体总数商值为平均每具尸体实际耗油量。试验班次中第一具尸体入炉至最后一具尸体出灰间总时间除以焚化尸体总数的商值为平均每具尸体实际焚化时间。 3.6.4型式试验应按表1、表2内容检测排放污染物数据。如燃油式火化机在设计上不采用解释烟气的方式时,表2中的项目可以免测。 3.6.5型式试验班次开始四不时后测炉表温升。将炉本体表面大致按每平方米分区,每区内取表面温度的高点一点测值。各测值的平均值与室温之差为实际炉表平均温升。 3.6.6型式试验除上述内容外还应着重本标准2.5.3,2.6,2.8,2.10,2.11,2.13,各条款的检验。 3.6.7在复核或抽检时允许在炉温800-850℃保持两小时后连续焚化三具尸体,从第一具入炉到第三具入炉之间计数检测(按具尸体计算)。 4 燃油式火化机产品鉴定质量等级标准 4.1本标准中“燃油式火化机排放的污染物标准浓度限值”做为分别质量等级的主要依据。 4.2质量等级分为三级 优等品:排放污染物浓度达到一级标准以上者。 一等品:排放污染物浓度达到二级标准以上者。 合格品:排放污染物浓度达到三级标准以上者。 4.3排放污染物浓度达不到三级标准为不合格品。不合格产品不准生产、使用。 4.4污染物的监测数据以由主管部门指定的监测单位监测的结果为准。 4.5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规定,按不同环境地区安装不同质量等级的燃油式火化机,其安装使用地区规定如下: 优等品一般安装一类以下地区使用。 二等品一般安装二类以下地区使用。 合格品一般安装三类以下地区使用。 5 标准的实施与管理 燃油式火化机是民政福利产品,本标准应由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民政部民政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委托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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