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服务新规8月1日施行

   2015-12-07 1500
据记者了解,《山东省殡仪馆服务规范(试行)》将于8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规范共6章37条,对于殡仪馆环境与设备、工作人员要求、服务要求、监督管理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规范。为进一步提高聊城殡仪职工业务素质,强化规范化服务能力,提升殡葬行业服务水平,塑造殡葬服务窗口形象,近日,在聊城市民政局会议室,各县(市、区)民政系统殡葬行业工作人员近百人,参加了市民政局统一组织的全市民政系统殡葬服务培训。来自我省民政部门的专家学者为到场为民政系统相关人员解读《山东省殡仪馆服务规范(试行)》,并进行手语礼仪培训、殡葬之道与生命文化事业讲解和服务礼仪等方面的训练。  《山东省殡仪馆服务规范(试行)》分6章37条,在第二章第三条规定,殡仪馆标识要符合《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第五条规定殡仪馆要开设24小时服务专线,电话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并24小时提供遗体接运、存放服务;在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项要求,工作人员要掌握与本岗位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岗位要获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在第四章服务要求中,明确提出殡仪馆应当建立以下服务制度: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自愿选择制、服务提醒制、服务评价制。服务要求这一章第二十条提出殡仪馆的低价殡葬用品应满足丧属自愿选择需要,殡仪馆有单价100元以下的骨灰盒。二十一条明确殡仪馆为丧事承办人提供正规发票,并打印收费明细。另外规范还提出积极创新祭祀形式,弘扬先进殡葬文化,引导群众文明节俭治丧,革除丧葬陋俗等方面的内容。  在《规范》监督管理一章三十五条规定,违规火化遗体的;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有强制、捆绑、误导群众消费行为的、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出具假证明的;玩忽职守造成服务档案丢失、损毁的;泄露逝者和丧事承办人信息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范行为的等七条,殡仪馆或其工作人员如有上述行为之一,将由其上级主管民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本规范自2014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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